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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風險披露聲明
證券風險披露聲明

11.    風險披露聲明

11.1    客戶承認證券價格可能且實際上是波動的,任何個別的證券均會作上下波動,並在一些情況下可能變得毫無價值。客戶明白,證券買賣的其中一個固有的風險是可能導致損失而並非盈利。

11.2    客戶承認若客戶根據證券條例第81(6)條特別授權交易商向一名人士借出或存放客戶的證券,客戶將面臨損失該等證券的風險。

11.3    如果本協議涉及在聯交所創業板的交易,則客戶接納下述風險:

11.3.1    創業板市場是為可能附帶高投資風險的公司而設,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新興發展性質、其業務類別或其經營業務所在的國家,均可帶來風險。
11.3.2    投資有關公司存有潛在風險,准投資者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練的投資者。
11.3.3    鑒於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新興發展性質,在創業板買賣證券可能面對較在主機板市場買賣證券為高的市場波幅,而且亦無法保證在創業板買賣的證券是否具備流通的市場。
11.3.4    創業板主要是利用運作的互聯網網頁發放資料。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無需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因此,投資者應從創業板網頁獲取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最新資料。
11.3.5    風險披露聲明並沒有宣稱其已披露創業板市場的所有風險及其他主要事宜。投資者在開始進行任何買賣活動之前,應自行就在創業板市場買賣的證券搜集資料及進行研究。
11.3.6    假如投資者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任何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證券所涉風險有任何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11.4    在聯交所買賣納斯達克─美國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納斯達克─美國交易所試驗計畫15(“試驗計畫”)所指的證券,其對象為熟練的投資者。客戶買賣 試驗計畫證券之前,應先熟悉該試驗計畫。客戶應知,試驗計畫證券不是在聯交所主機板或創業板第一市場或第二市場上市般受到規管。客戶須有充足的經濟能力和資源,以獲得及明白相關產品和關於試驗計畫透過互聯網以英文刊登或發放的市場訊息,才應考慮參與該試驗計畫。

11.5    買賣衍生和結構性產品的一般風險

11.5.1    衍生產品的交易(「衍生交易」)可包括一系列的產品(包括通常被稱為結構性票據的產品並包括被稱為結構性存款的產品)。這些產品可以是明顯地簡單(例如期貨或期權)或複雜(或獨立的)結構。
11.5.2    這些產品可以為使用者帶來重大利益,亦同時可以為用戶帶來重大風險,而用戶必須清楚明白這些風險。考慮到潛在風險,閣下必須確保閣下在獲得所有用以衡量一項衍生交易的必要資料後,才去決定該交易對閣下是否恰當。閣下應考慮閣下打算在衍生交易中獲取什麼,當中包括閣下有關財政資源及營運資源,和任何稅務及會計上的考慮。閣下應注意任何監管機構對衍生交易所訂立的一般架構。閣下亦可能要對一些相關的重要法規或其他法律因素作出考慮。
11.5.3    簡單而言,衍生交易可歸納為四個基本形式,雖然這些形式可能有重迭的地方,而同一交易可以是這四個形式的混合體。這些基本形式分別為掉期、期權、期貨和混合性投資工具(即資產、債務、股本或債務責任並包含其他三個基本形式中的其中一項之交易)。
11.5.4    衍生交易可以現金交收,可通過交付充抵其他財產或現金的財產交收,或不以現金交收而正常持有至到期為止。無論涉及任何形式,所有衍生工具的一個共同特徵,是一方或雙方的責任乃基於相關金融資產(交易乃由此衍生)的價格浮動,金融資產可以是,例如證券(包括股票及債券)、利率、指數、貨幣或一個參考機構的信用。
11.5.5    閣下不應進行衍生交易,除非閣下完全明白:
11.5.5.1 衍生工具的性質及其基本原素和該衍生工具的相關金融資產;
11.5.5.2 有關衍生工具文件中的法律條款及條件;
11.5.5.3 閣下進行該衍生交易所需承擔的經濟風險的程度(而閣下已基於閣下對該衍生交易及/或相關衍生工具的相關投資經驗,閣下的財務目標,財政狀況及財政資源,決定此風險對閣下恰當);
11.5.5.4 該衍生工具的稅務待遇。這可能是複雜和/或未能確定的;
11.5.5.5 此衍生工具所面對的監管待遇。
11.6    買賣交易所買賣之結構性產品(結構性產品)(例如:衍生權證 (權證),牛熊證)的一些相關風險

11.6.1    發行商失責風險
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 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投資者須特別留意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注意: 香港交易所公司網站的「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內的「發行商與流通量提供者資料」均載列「發行商之信貸評級」,顯示個別發行商的信貸評級。

11.6.2    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投資者須細閱上市檔。

11.6.3    杠杆風險
結構性產品如權證及牛熊證均是杠杆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杠杆比率而快速改變。投資者須留意, 構性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11.6.4    有效期的考慮
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投資者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11.6.5    特殊價格移動
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 如市場供求) 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11.6.6    外匯風險
若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11.6.7    流通量風險
聯交所規定所有結構性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 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 有關產品的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止。並無保證投資者可隨時以其目標價買賣結構性產品。

11.7    買賣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11.7.1    時間損耗風險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 權證愈接近到期日, 價值會愈低,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11.7.2    波幅風險
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投資者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11.7.3    市場風險及成交額
除了決定權證理論價格的基本因素外,權證價格亦會受權證本身在市場上的供求影響,尤其權證在市場上快將售罄又或發行商增發權證時。權證成交額高不應認作為其價值會上升,除了市場力量外,權證的價值還受其他因素影響,包括相關資產價格及波幅、剩餘到期時間、利率及預期股息。

11.8    買賣牛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11.8.1    強制收回風險
投資者買賣牛熊證, 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檔所述的強制收回價/ 水準,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投資者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檔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 ( 注意: 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

11.8.2    融資成本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證被收回,投資者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于牛熊證的上市檔。

11.8.3    接近收回價時的交易
相關資產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會變得更加波動,買賣差價可能會轉闊,流通量亦可能減低。牛熊證隨時會被收回而交易終止。由於強制收事件發生的時間與牛熊證實際停止買賣之間可能會有一些時差。有一些交易或會在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及被交易所參與者確認,但任何在強制收回事件後始執行的交易將不被承認並會被取消。因此投資者買賣接近收回價的牛熊證時需額外小心。
有關權證及牛熊證的進一步資料, 請流覽香港交易所公司網站:
「產品及服務」的「衍生權證」產品專(http://www.hkex.com.hk/eng/prod/secprod/dwrc/dw.htm)
「產品及服務」的「牛熊證」產品專(http://www.hkex.com.hk/eng/prod/secprod/cbbc/Intro.htm)

11.9    買賣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ETFs)的風險

有別于傳統型交易所買賣基金,合成ETFs並不買相關基準的成分資產,一般都是透過金融衍生工具去複製相關基準的表現。投資合成ETFs涉及高風險,並非人皆合適,投資者買賣合成ETFs前必須請楚明白及考慮以下的風險。

11.9.1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投資者會承受ETFs相關指數/資產有關的政治、經濟、貨幣及其他風險。投資者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受損失的準備。

11.9.2    交易對手風險
若合成ETFs投資於衍生工具以追蹤指數表現,投資者除了會承受與指數有關的風險外,亦會承受發行有關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此外,投資者亦應考慮有關衍生工具發行人的潛在連鎖影響及集中風險(例如由於衍生工具發行人主要是國際金融機構,固此若合成ETFs的其中一個衍生工且交易對手倒閉,便可能對該合成ETFs的其他生工具交易對手產生「連鎖」影響)。有些合成ETFs備有抵押品以減低交易對手風險,但仍要面對當合成ETFs的抵押品被變現時,抵押品的市值可能已大幅下跌的風險。

11.9.3    流動性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雖然在相關交易所上市買賣,但這並不保證該基金必定有流通的市場。若合成ETFs涉及的衍生工具沒有活躍的第二市場,流動性風險會更高。較大的衍生工具的買賣差價亦會引致虧損。而要提早解除這些工具的合約比較困難、成本也較高,尤其若市場設有買賣限制、流通量也有限,解除合約便更加困難。

11.9.4    追蹤誤差風險
ETFs及相關指數的表現可能不一致。原因,舉例來說,可能是模擬策略失效、匯率、收費及支出等因素。

11.9.5    以折讓或溢價買賣
若ETFs所追蹤的指數/市場就投資者的參與設有限制,則為使ETFs的價格與其資產淨值一致的增設或贖回單位機制的效能可能會受到影響,令ETF的價格相對其資產淨值出現溢價或折讓。投資者若以溢價買入ETF,在基金終止時可能無法收回溢價。

11.9.6    外匯風險
若投資者所買賣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貸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開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

11.10    關於授權第三者的風險

容許授權第三者進行交易或運作戶口,是有重大風險,並且可能被未經正式授權者發出指令。客戶承受如此運作的一切風險,且不可撤銷地免除交易商承擔此等指令(不論是由交易商或其他人士接收)所引致或所關連的責任。

11.11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客戶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客戶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客戶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客戶。

11.12    傭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客戶先要清楚瞭解客戶必須繳付的所有傭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客戶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客戶的虧損。

11.13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計算機組成系統來進行買賣盤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客戶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客戶應向為客戶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11.14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客戶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體或軟體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客戶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11.15    將金錢或其他財產交給交易商或其代名人或代理人的風險

客戶亦確認,將金錢、財產交由本公司、其代名人或其代理人保管均附有風險。例如,倘若交易商在持有客戶之證券或其他財產時而無力償債,則客戶在收回金錢、證券或其他財產方面可能將嚴重延遲。此為客戶須準備承受之風險。